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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认定及申诉策略

发布时间:2024-05-17  浏览次数:152

研究背景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2023年12月21日颁布的新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增加了第十一条(以下简称新法条):“申请专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提出各类专利申请应当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针对该条款,《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给出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包括以下具体情形:


(一)所提出的多件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或者实质上由不同发明创造特征、要素简单组合形成的;

(二)所提出专利申请存在编造、伪造、变造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或者技术效果,或者抄袭、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等类似情况的;

(三)所提出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主要为利用计算机技术等随机生成的;

(四)所提出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为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设计常理,或者变劣、堆砌、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的;

(五)申请人无实际研发活动提交多件专利申请,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六)将实质上与特定单位、个人或者地址关联的多件专利申请恶意分散、先后或者异地提出的;

(七)出于不正当目的转让、受让专利申请权,或者虚假变更发明人、设计人的;

(八)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专利工作正常秩序的其他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与此同时,新法条被写入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中,使诚实信用原则正式作为予以驳回的理由之一,这样一来,新法条的设定不仅给原来的非正常申请一个合理的“名分”,也为无效新增了“杀手锏”


对专利申请及代理行业的影响


(一)关于申请文件递交前的工作

对专利申请人:在申请专利或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之前,申请人应当重点关注《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中关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所规定的各情形,进行专利稳定性分析,如果涉及这些情形,专利的稳定性将受到严重影响。

为了避免在专利审查中被认定为非正常申请或侵权诉讼中因专利被认定为非正常申请而面临恶意诉讼的风险,申请人在进行专利申请时就应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可以保留相关研发记录、实验数据等材料,这些材料在非正常申请申诉及无效请求过程中将作为申诉证据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有助于自证不存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

此外,申请人还应加强对专利申请的内部排查,确保不出现违反新细则第十一条的非正常申请情形。这包括对技术交底的内容的详尽说明申请人的资格全面审查等,以确保申请的合法性

总之,申请人在申请专利和提起侵权诉讼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诚实信用原则,确保专利的稳定性和合法性。同时,通过保留相关证据和加强内部排查等措施,降低专利被认定为非正常专利后的撤回及面临恶意诉讼损害赔偿的风险。

对于代理机构:在向客户阐明新法条带来的变化时,代理机构需要清晰地解释新法条对专利申请及专利权行使的影响,特别是关于非正常专利申请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严重后果。同时,还要强调在执业过程中关注自身风险的重要性。如果专利申请被认定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那么该申请将面临被撤回的风险,已经授权的专利也可能因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被宣告无效,这不仅会导致客户失去专利权,还可能面临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首先,《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对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这种变化意味着,任何试图通过非正常手段获取专利权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因此,代理师必须确保客户在申请专利时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避免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

其次,技术交底是发明人向代理师详细阐述其发明创造的技术细节、创新点、实施方式和应用场景的过程。为了避免“撰写导致非正常申请”,代理师需要深入了解技术交底内容,准确把握发明的核心技术和技术边界,避免因误解或信息缺失导致专利申请文件偏离发明实质。同时,代理师基于对技术交底的深入理解,不仅能够合理地对技术进行挖掘,避免专利布局不合理导致的非正常风险,还能够帮助客户撰写出准确反映发明技术特征、清楚表述技术问题与解决方案的专利申请文件,避免撰写逻辑不清晰、技术特征混乱堆叠导致的非正常风险。当前背景下高质量的专利撰写不仅有利于专利顺利获得授权,还能增强专利的稳定性,降低日后遭遇无效宣告的风险,为权利人提供有力的法律保护。

在申请人需要保留好相关研发记录、实验数据的同时,代理师也需要保存好与发明人的往来文件和技术交底书等关键证据。这些证据在非正常申请申诉及无效请求过程中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有助于自证不存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

此外,专利代理师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为客户提供专业、合法的服务。在代理专利申请或处理专利纠纷时,要仔细审查相关材料,确保不出现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二)关于审查阶段被疑似非正常的申诉

1、申诉材料收集
当申请文件被疑似非正常时,作为代理师需要认真地对待和答复该案件。首先,需要与发明人沟通,请发明人提供相应申请文件的研发证据作为申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专利产品的研发及生产过程、实物照片、仿真图形、三维建模、设计图纸(包括草图)等等;
2)设备类产品可提供运行视频,对改进的关键点可提供局部视频/图片;
3)与申请文件涉及领域相关的研究课题、技术研发过程、专利技术研发的立项情况、期刊投稿或专利产品销售合同发票等等;
4)申请人或发明人的学历证明或工作证明,证明其所学专业或所从事的工作内容与申请文件涉及的领域是吻合或相关的,具有相应的研发能力;
6)申请人过往参与的专利申请情况;
5)通过邮件、QQ、微信等渠道与发明人的沟通记录;沟通记录中包括每次沟通的要点、存在的问题、修改建议等。

2、答复文件撰写
代理师在撰写答复文件过程中,应当梳理清楚技术方案的原理构思,详细阐述技术问题、独权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间的关系,以及各从权技术特征的设计思想及效果;对于改进的技术,结合对比文件或是改进的现有技术文献来说明技术改进的思路。与此同时,结合申请人提供的申诉材料,有理有据说明本申请并非抄袭、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也并不是没有技术改进,变劣、堆砌、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的技术即可。


新法条与二十大报告的响应


新法条的实施对于新质生产力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科技创新的促进上。这一条款涉及非正常申请专利的判定标准等方面,通过明确这些标准,有助于为创新者提供更坚实的法律保障,激发创新活力,推动新质生产力的发展。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创新,积极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重视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的深度融合。这要求申请人和代理机构都必须诚实信用,不弄虚作假,加强真正的知识产权保护,确保创新成果得到合理回报,从而激发更多的创新活动。新法条作为新修改专利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其有效实施能够为此提供法律支撑。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也明确指出,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形成激励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而非正常专利行为,如恶意申请、重复申请等,不仅浪费了审查资源,也损害了真正创新者的利益,对创新生态的健康发展构成了威胁。新法条通过明确不规范专利申请行为和审查标准,有助于打击这些非正常专利行为,“良币驱逐劣币”,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的严肃性。


此外,新法条还有助于促进科技创新成果的转化和应用。通过明确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为创新者提供了清晰的权益边界,使得他们能够更加放心地将创新成果推向市场,实现其商业价值。这有助于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的深度融合,加速新质生产力的形成和发展。


综上所述,新法条对于新质生产力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科技创新和打击非正常专利行为等方面。因此,对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必须坚决抵制,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强化监管力度、提高违法成本等手段,引导和督促全社会树立尊重知识、崇尚创新的良好风尚,维护健康的专利制度环境。同时,还应加强科技创新诚信体系建设,鼓励和保障高质量的专利产出,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期望经过企业、高校、代理机构、专利转移转化机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共同的努力,走出一条从人才强、科技强到产业强、经济强、国家强的发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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