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2024年版)
第一条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指引》要求,为进一步强化我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推进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体系建设,规范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是指河北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分中心或工作站。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是指设立在具备公益服务职能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其他行政部门的下属事业单位,在中心监督指导下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指设立在相关园区、专业市场、行业协会、高校、大型电商平台等创新主体集聚区或社会组织内,在中心或分中心监督指导下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
第三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分中心应符合的条件:
1.具备公益服务职能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其他行政部门的下属事业单位;
2.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热爱知识产权事业,不以取得物质报酬为目的,具备服务能力且自愿为社会和公众提供知识产权公益服务;
3.具备承担分中心工作任务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备;
4.至少有2名承担分中心工作任务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心知识产权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主动服务意识;
(2)大专以上学历,熟悉知识产权工作,具有一定的知识产权服务或法律服务能力;
5.在显著位置悬挂分中心牌子。
(二)工作站应符合的条件:
1.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热爱知识产权事业,不以取得物质报酬为目的,具备服务能力且自愿为社会和公众提供知识产权公益服务;
2.具备承担工作站工作任务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备;
3.至少有1名承担工作站工作任务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心知识产权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主动服务意识;
(2)大专以上学历,熟悉知识产权工作,具有一定的知识产权服务或法律服务能力;
4.在显著位置悬挂工作站牌子;
5.支撑单位应当具有开展公益服务的能力,且具有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经验。
第四条 中心负责各分支机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培训和业务指导,负责组织各分支机构开展业务研讨和工作交流,为分支机构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服务所需的智力资源。
第五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
分中心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或经各市、县(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书面推荐,由中心审核认定后批准设立并颁发中心统一制作的分中心牌子。
工作站由中心按照工作计划安排,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征集工作,申报单位按照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经中心审核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批准设立并颁发中心统一制作的工作站牌子。
第六条 分支机构设立后,须向河北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备案。
已设立的分支机构需要变更支撑单位的,由支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上报中心批准后重新备案。
第七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材料应包括:
(一)分中心的设立申请材料:
1.各市、县(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书面推荐函、《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分支机构申报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加盖单位公章)或组织机构代码、以及能够证明具备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办公场所、人员配置等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2.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工作方案。
(二)工作站的设立申请材料:
1.《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分支机构申报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以及能够证明具备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办公场所、人员配置等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2.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工作方案。
第八条 分支机构的权利。
(一)参加中心组织的交流、研讨或其他活动;
(二)向社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公益宣传;
(三)有退出的自由,但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第九条 分支机构的工作职责。
(一)分中心的工作职责
1.遵守中心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管理办法,参加中心组织的相关活动并完成相应的工作;
2.配合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为产业布局和经济发展提供快速预审和快速确权的宣传指导、快速维权、公共服务等精准服务;
3.探索建立知识产权风险预警防控体系,不断拓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服务范围;
4.配合落实知识产权衔接司法机制,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信息沟通,共同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提升解决纠纷的整体效能,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合力;
5.配合中心为省内大型展会、交易会、大型体育赛事、创新创业活动、文化活动等提供驻场维权援助服务;
6.配合中心不定期开展知识产权研讨交流,分享经验做法,互学互促,共同提高业务水平;
7.配合中心在重要时间节点联合开展宣传、宣讲等活动,提升创新主体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8.按照要求以月报方式上报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工作开展情况;
9.对所办理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以及相关工作中所知悉的信息保密,不得泄露;
10.开展维权援助工作应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保持廉洁自律;
11.接受中心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二)工作站的工作职责
1.遵守中心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管理办法,参加中心组织的相关活动并完成相应的工作;
2.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提供公益服务;
3.延伸服务触点,加强专利快速预审、快速确权、专利代办等相关政策的宣讲、解读服务,持续提升办事群众的体验感和满意度;
4.提供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授权确权程序与法律状态、纠纷处理方式、取证方法等咨询指导服务;
5.组织知识产权公益研讨、培训;
6.受理知识产权侵权判定咨询的申请,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中心处理;
7.受理为重大公共知识产权纠纷或争端提供解决方案或建议的申请,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中心处理;
8.受理为我省重大经济活动中的公共研发、经贸、投资、技术转移或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等活动提供分析预警的申请,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中心处理;
9.为省内大型展会、交易会、大型体育赛事、创新创业活动、文化活动等提供驻场维权援助服务;
10.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提供协助服务;
11.为知识产权信息利用、文化宣传等提供服务;
12.按照要求以月报方式上报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工作开展情况;
13.对所办理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以及相关工作中所知悉的信息保密,不得泄露;
14.开展维权援助工作应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保持廉洁自律;
15.接受中心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条 中心应当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对分支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分支机构的先进经验和做法进行宣传推广;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分支机构要求其在一定时间内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心取消其资格,收回分支机构牌子,并予以公示:
(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的机构状态显示为“责令停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二)受到各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且行政处罚结果在公示期;
(三)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代理行为且情节较为恶劣的;
(四)私下接触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对象的;
(五)收受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对象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六)泄露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案件以及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案件相关的其他情况的;
(七)泄露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对象隐私、商业秘密的;
(八)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排名后三位的;
(九)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十)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中心安排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活动的;
(十一)违反法律法规、产生不良记录的;
(十二)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存在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存在不符合中心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快速维权科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