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志愿者管理办法
(2024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根据《志愿服务条例》《河北省志愿服务条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指引》,规范我省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志愿者(以下简称“志愿者”)工作,促进志愿服务制度化、规范化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者,是指由河北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招募并接受管理的,以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自愿为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工作提供无偿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四条 志愿者由快速维权科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章 招募
第五条 中心根据工作需要,统计志愿者需求,制定招募计划,招募志愿者。招募程序如下:
(一)中心发布招募信息,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同时进行风险告知;
(二)志愿服务意向者本人向中心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申请表;
(三)由中心对申请人进行审核、筛选;
(四)审核合格后招募为志愿者,并发放聘书。
第六条 中心采取公开招募与定向招募、经常性招募与阶段性招募、面向个人招募与面向集体招募相结合等方式开展招募工作。
第七条 志愿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理想信念坚定,政治思想觉悟高;
(二)具备“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具备社会责任感,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热爱知识产权事业,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知识产权服务和帮助;
(三)年龄18-60周岁,具备参加志愿服务工作的身体素质;
(四)具备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团队合作意识;
(五)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心的相关规定;
(六)具备下列专业资格之一的优先:
1.具备提供知识产权服务能力的知识产权专业或法律相关专业的人士;
2.专利代理师、律师、公证员、仲裁员或资产评估师等知识产权工作从业者。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心的相关规定;
(二)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信息变动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联系中心修改;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书,服从中心对志愿服务工作的安排、指挥和调配;
(四)保守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获悉的信息、商业秘密等信息;
(五)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保持廉洁自律,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索取或者变相索取报酬;
(六)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九条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以志愿者身份参与志愿服务工作;
(二)获得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三)获得志愿服务所需的必要条件和保障;
(四)获得志愿服务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五)请求帮助解决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困难;
(六)要求出具参加志愿服务的证明;
(七)对中心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合理化建议;
(八)申请退出中心志愿者队伍;
(九)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条 中心根据知识产权保护服务需求,可在学校、社区、企业园区等重点产业集聚地,创建志愿服务队伍,开展针对性、经常性、即时性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 中心应加强志愿者队伍的品牌化建设,巩固传统服务项目,拓展创新服务方式,做好项目的方案策划、宣传、总结完善等各个环节的工作,打造优质服务品牌,建立多层次、多元化、开放式的知识产权志愿服务项目。
第十二条 中心通过初次培训、阶段性培训和临时性培训等方式,在服务理念、服务技能等方面对志愿者进行基础性培训;对于骨干志愿者可以通过参观学习、经验交流、考察观摩等方式进行重点培训,不断加强和改进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十三条 中心建立健全志愿者志愿服务登记制度,记录志愿者服务时间、服务对象、服务形式、服务评价等信息,作为对志愿者进行评价认证和激励表扬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 中心指导骨干志愿者参加管理工作,发挥志愿者的能动性,探索志愿者自我管理的有效途径。
第十五条 建立志愿精准服务模式,实现提供志愿服务与接收志愿服务的精准化、高效化和便利化。
第十六条 开展活动时,使用志愿者统一标识。必要时,穿着志愿者统一服装。
第五章 表扬与激励
第十七条 建立志愿者星级认证制度。志愿者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200、500、800、1000小时的,同时无不良服务评价记录的,给予认定为一至五星志愿者,申请由志愿者提出,由中心认证。
第十八条 建立以精神激励为主的志愿者表扬激励机制,定期开展优秀志愿者、志愿者工作突出贡献集体与个人等评选表扬,并将评选表扬的项目及结果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十九条 对志愿者进行志愿服务活动中支出的交通费、通讯费、误餐费等合理支出费用,按照国家和省财政厅相关规定给予适当补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作、学习、生活的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人华侨和外国人申请加入志愿者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志愿服务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快速维权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