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管理办法(2024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知发保字〔2020〕22号)《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指引》,强化我省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规范和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有效维护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依据“坚持需求导向,服务创新主体;坚持协同共建,优化营商环境;坚持探索创新,强化公益服务;坚持动态监督,严谨方便快捷”的原则开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是指河北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自行或组织相关合作单位、专家,对提出专利、商标、著作权、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维权申请,且符合受理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提供的法律咨询、分析论证、侵权判定、预警评估、纠纷调解、海外援助等公益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分支机构及合作单位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及相关活动。
第五条 中心设置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经费,保障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开展,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六条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包括:
(一)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提供公益援助。
(二)组织提供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授权确权程序与法律状态、纠纷处理方式、取证方法等咨询指导服务。
(三)组织提供知识产权公益研讨、培训。组织提供知识产权侵权判定参考意见。
(四)为重大公共知识产权纠纷或争端组织提供解决方案或建议。
(五)为公共研发、经贸、投资、技术转移或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等活动组织提供分析预警。
(六)为展会、交易会、大型体育赛事、创新创业活动、文化活动等提供驻场等维权援助服务。
1.加强展会、电子商务等商贸流通领域维权援助工作。加强展会维权援助服务力度。完善维权援助机构与展会、电子商务平台的联动保护机制,加强线上线下快速维权工作。强化对展会、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支撑,高效、便捷提供侵权判定意见。
2.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在内的商贸流通领域各类市场维权援助工作的支持,推动市场维权援助工作站建设。协助制定和推广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管理规范和标准。
3.积极推进电子商务和商贸流通领域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设。
(七)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政裁决、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服务知识产权信息利用、文化宣传等工作。
(八)健全工作体系。推动构建横纵协调、点面结合、社会共治的维权援助工作体系,打造知识产权保护需求与服务资源对接平台、专业技术支撑平台和文化宣传推广平台。
(九)探索建立高校维权援助公益服务模式,支持推动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建立维权援助机制,提供维权援助服务。
(十)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志愿服务队伍建设,鼓励更多社会力量共同参与。
(十一)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制度规范水平,完善工作程序和服务标准,形成系统完备的服务规范和服务指南,推进服务能力水平基本均衡化。
(十二)加强与服务对象的交流沟通,建立意见收集、反馈和回访长效机制。
(十三)加强维权援助信息化建设,突出信息服务的便利化、集成化、统一化。开发维权援助宣传和培训教材,加强维权援助知识库、合作单位库和专家库等基础工程建设,加强信息归集共享和备案管理。健全维权援助工作考核评价、人员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督制度。
(十四)做好中小微企业维权援助工作。加强对符合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的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重点对象的维权援助。
(十五)强化对众创空间、小企业创业基地、微型企业孵化园、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等创业创新基地的维权援助服务,积极推进维权援助分中心、工作站进区进园建设。
(十六)联合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多渠道开展专项调研,精准对接维权援助服务需求。从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纠纷多元化解决、诚信体系建设等方面积极探索有针对性的服务内容。
(十七)完善海外维权援助服务。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加强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分中心建设,强化海外知识产权纠纷预警防范,推动海外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企业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意识和纠纷应对能力。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涉外风险防控工作。支持构建专班服务、人才培养、宣传培训、资金支持、信息支撑为一体的海外维权援助服务模式。加强京津冀和各地分中心海外维权援助资源与信息共享。建立维权援助内外联动工作机制。
(十八)积极探索社会共治维权援助模式。推动高等院校、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维权援助工作,探索社会共治模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发挥高校法律、知识产权等学科优势和人才优势,推动开展知识产权咨询、培训、宣传、志愿等公益服务。
(十九)承担河北省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委员会工作。
(二十)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实际需求,发挥快速协同保护作用,积极拓展维权援助服务内容。
(二十一)其他需要维权援助的事项。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主体,是指本行政区域内的,具有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需求的,满足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八条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热心、诚心、细心,全心全意为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服务;
(二)具备知识产权专业知识、技能和素养;
(三)坚持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做到咨询解答快、信息反馈快,规范快捷地做好每项工作;
(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工作流程做好维权援助工作,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得当、程序规范;
(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保密纪律,不得泄露维权援助有关工作信息;
(六)发扬团结协作精神,密切同其他单位联系,各负其责、相互配合;
(七)作风正派、办事公正、清正廉洁,不以权谋私、徇情枉法。
第三章 工作体系
第九条 中心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维权援助分中心或工作站等分支机构。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分中心,设立在具备公益服务职能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其他行政部门的下属事业单位,在中心监督指导下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设立在相关园区、专业市场、行业协会、高校、大型电商平台等创新主体集聚区或社会组织内,在中心或分中心监督指导下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
分支机构设立后,须向河北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备案。
第十条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合作单位,是指经申请批准或受邀参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具备较强专业能力的服务机构、研究机构、社会团体以及有能力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其他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家,是指经申请批准或受邀参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在知识产权或相关技术领域具有一定影响的专业人员。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志愿者,是指自愿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提供无偿服务的人员。
第十三条 中心分支机构、合作单位、专家、志愿者的管理参照中心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中心鼓励高等院校发挥学科优势和人才优势,开展知识产权咨询、培训、宣传、志愿服务等公益服务。中心在场地、信息、实习、实践锻炼和就业推荐等方面加大对高校维权援助工作的支持力度。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发挥优势,开展知识产权咨询、培训、宣传、调解等公益服务。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向中心提出维权援助申请: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营业地在中心所在辖区的;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发生地在中心所在辖区的。
第十六条 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不予提供相关服务:
(一)不属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范围的;
(二)已被行政或司法机关立案或处理的;
(三)申请人已经向其他维权援助机构提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且已经受理的;
(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已结束并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
(五)经查询援助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前的3年内严重违法失信的;
(六)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他不应予以提供维权援助的。
第十七条 中心负责处理本辖区内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维权援助案件,相关维权援助机构可以加强协作,合作办理;对于需要移交的案件,经协商一致的可通过中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线上服务平台进行案件移交;协商不一致的,可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协调处理。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完整、充分、真实”的原则提交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材料,应具备书面形式要件,包括: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表》;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件;
申请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事项、事由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经济困难的,需要出具经济困难的证明;
中心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申请程序如下:
中心和分支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是否符合条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应告知申请人对于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心所属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起申诉。
分支机构不能自行处理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中心;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或不充分的,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并发出《补正通知书》,申请人在收到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不按要求补充或说明的,视为主动撤回申请;
中心工作人员与申请人、待审查的维权援助申请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请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第二十条 中心或分支机构作出受理维权援助申请的决定后,可视情况进行需求了解、团队组建、信息收集等准备工作,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分流处理:
对于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授权确权程序与法律状态、纠纷处理方式、取证方法等咨询需求,组织提供咨询指导意见;
对于知识产权侵权判定需求,按照相关流程组织提供侵权判定参考意见;
对于当事人申请、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或法院委派调解的,在双方同意的前提下,按照相关规定协调调解资源,开展调解工作,具体可参考《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手册》《河北省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对于重大公共知识产权纠纷或争端,组织提供解决方案或建议;
对于知识产权分析预警、信息服务、文化宣传、公益培训、驻场等维权援助服务需求,按照相关工作规定和流程,组织协调相关资源,提供相应维权援助服务。
中心应及时处理通过“中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线上服务平台”提交的在线维权援助申请。
第二十一条 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应终止: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事项已经办理完毕的;
申请人不再符合接受维权援助的条件;
申请人存在伪造申请材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维权援助等情形的;
中心认为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决定终止维权援助服务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终止通知书》,说明终止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于终止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向河北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起申诉。
第五章 回访制度
第二十二条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案件回访制度,是指中心对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回访的对象进行访问,检验服务效果的一项工作。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回访的对象是向中心申请维权援助以及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三条 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回访工作,应当依制度办事,积极推动问题解决,使人民群众满意;应当做到有效、准确、及时反馈回访信息。
第二十四条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回访的形式如下:电话回访;召开座谈会;个别接触;发放回访问卷;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回访人员在回访中要严格遵守各项规定,秉承主动、热情、耐心、周到的服务态度。
建立专门的回访档案,做好回访工作记录。
第二十六条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回访的内容:
调查维权援助工作效率;
了解维权援助工作流程是否符合规定;
了解维权援助工作人员服务态度。
第二十七条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回访结果可以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对业绩突出、服务满意度高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
将回访结果进行工作动态报送,纳入年度工作总结。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八条 中心应加强维权援助的管理,以咨询指导服务方式开展的维权援助应书面记录服务的详细信息。
第二十九条 中心应当建立维权援助案件档案管理制度,实行“一案一档”并建立台账,依法依规妥善保管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案件档案,并及时录入到“中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线上服务平台”。
中心应通过中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信息报送系统及时报送工作动态、典型案例等工作信息;报送数据应当真实有效,在信息报送、统计过程中提供虚假数据的,按规定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条 维权援助申请人因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的,3年内中心不再受理其援助申请;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中心的维权援助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举报。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及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快速维权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